Bruce Bo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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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 Up: 2020 Week 18 先从这里开始

作者:Bruce
日期: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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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系为「暴力词典」所写,先发在这里,让朋友们可以先睹为快。

先从这里开始

犯错

让我们先从犯错开始。

在众多的部门法里,刑法也许算得上是最“刺激”、“好玩”的一个,即使它同时可能也是司法考试中最难的一科。说刑法“好玩”,主要是因为刑法中的“怪案”、“奇案”最多,而这些案件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似乎总能让人从一个剖面,看到人性的复杂;这种复杂性显然给许多背负“绝对禁止性超我”的人们带去了一种释放的快感,正如“法外狂徒张三”的走红,肯定也和那些“逍遥法外”的想象所带来的兴奋脱不了关系。

然而,实践中的刑法却没有了这些juicy的想象,剩下的常常只是在种种矛盾(比如法理学说与司法实务的矛盾、复杂现实与字句条文的矛盾、表达与解释的矛盾、合情与合法的矛盾等等)中所进行的艰难的判断与选择。“奇案”之所以“奇”,正是因为其中的是非曲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而刑法试图清晰地为“奇怪”划定“对错”的界限,这当然是“困难”的。刑法的筹码很重,它需要一套近乎强迫症一般的缜密体系,毫无歧义的表达,富有弹性的应用,以及忠实严格的执行,来承担这种重量;但即便如此,在这座由确定性构筑的大厦里,仍少不了几块松动的砖头:或是因为图纸失误或是因为工匠粗心,但其后果却将由住进去的人承担。而我们只是不知道,这些砖头是留了一条生路,还是埋了一粒种子。

刑法约束着“错误”,同时其本身也是一个不能轻易犯错的领域。但“错误”本身却是一个政治问题:虽然“两害相权取其轻”看似是一个逻辑问题,但其关键实则在“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来都只能是幻想,现实给你的选择更可能是“宁可错杀一万”和“不可错杀一人”。刑法中的暴力是显性的、言明的,它既是惩治暴力的规范,也是合法暴力的依据。

适用刑法的关键,就是结合案情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然而,解释这一行为仍需要进一步区分。按照解释效力来说,它分为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与学理解释(不具法律效力),而有权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其中立法解释在效力上高于司法解释。而按照解释方法来说,它又分为文理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类推解释、比较解释等等。

当我们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时,我们是在寻找对案件进行判断的帮助,同时我们也以为这种帮助会来自专家所拥有的某种知识以及他们对案件的分析;但一般人不知道的是,专家对于案件的分析与解释或者说他们对案件应如何适用刑法的理解,对案件的判定而言根本毫无价值。不管他/她使用了哪种解释方法,专家解释的价值完全来自于这种解释与有权解释之间的接近程度。换句话说,重要的不是他们对案件的理解,而是他们对有权机关对案件的理解的理解。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国内看不到类似欧美法庭上的那种精彩论辩的原因。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员,中国的律师在庭上并不需要通过逻辑和推理人为地构建一种关于某案是否违法的论述,他们也并不需要说服任何人;[1]他们要做的就是证明自己正确地理解了刑法及其解释对该案件的理解与判断。这两种情况虽然在形式上非常类似,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某案是否违法在审判之前就是确定的,而审判只是为了揭露这一真理。[2]

其实,对于一个在中国接受教育的人来说,这种情况并不陌生。在学校里,我们把它叫做“理解出题人思路”。什么叫“理解出题人思路”?简单来说,就是考生对题目本身的理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理解出题人对这道题的理解以及提出这道问题的思路。此外,更重要的是,即使某道题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我们也要“理解”出题人的思路,答出他们想要的答案。

这就是所谓的“single source of truth”。在这样的系统中,认识世界是没有必要的,我们只需要认识那个唯一真理就可以了,而真理负责解释世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平等适用”与“罪刑相适”原则,也并不是对刑法本身的要求,它们更多地是对适用刑法的要求。

和一个法定正确的对象争论是没有意义的。

然而,如果真理不是唯一的话,如果真理可以争辩的话,如果争辩的过程可以决定真理是什么的话,又会怎样?

你会希望自己的证据更加丰富、论证更加有力,但同时你也会发现,律师费越来越高,因为一个好的律师更有可能左右真理;律师团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因为越多可以左右真理的律师便越可能真的左右真理,况且自己的律师越多,对方的律师便(也)会更少(多);诉讼本身的成本变得越来越高,因为价值1块钱的争议会需要耗费100块来进行裁决。我们在对“正义”的追逐中,把“正义”抛在身后。诉讼变成了一场竞选,而“选票”就是当事人的资源与权力。当然,这不会是明目张胆的腐败,但谁都无法阻止一个大公司轻松地拖垮某个小白领。

和一个嗓门大的对象争论是没有意义的。

[1]如果“说服”确实存在的话,他们要说服的对象也并不是由陪审团所代表的common sense,而是由权力机关所代表的权力;他们要证明的内容也并不直接是某案是否违法,而是有权解释为何应该接纳自己的观点。

[2]一个律师的尴尬(or 狡诈)在于:理论上讲,如果他/她真的足够优秀,那么Ta就应该能够了解到关于某个案件等待揭露的真理是什么,但他既不能改变这一真理,也不想将这一真理告知当事人。好在,官司输了,一样还是要收钱。

紧张

让我们先从紧张开始。

当然,最好是不紧张。因为紧张是对自己的不自信,而你没有什么好不自信的。你应该相信你自己,你应该认识到自己有多优秀。如果你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话,我希望你可以跟着我做一个练习。 找一张A4纸,在上面列举出你从出生到现在已经发生的事情中,最让你感到骄傲的里程碑事件或者是你自己认为的“高光”时刻。这些事情的范畴可以很广,比如某次考试得到了满分,和喜欢的人表白成功,进入了自己理想的公司,等等等等。我希望你用一两句话来描述清单上的每一件事情,并在旁边加上你当时的感受。

你应该要把A4纸的这一面写满。别担心,每个人都一定可以写满的。只要你认真地回忆,总能找到自己成功的事迹。别忘了,你也应该要考虑到当时特定时期与环境。比如对一个小baby来说,自己可以吃饭就是一个值得骄傲的事情。不要以你现在的眼光来要求自己的过去,这个练习的重点是回忆当时的感觉,并诚实地记录下来。

我很喜欢流汗,但并不都是因为天气热。在我5岁的时候,爸爸妈妈把我带到了这个炎热的南方城市。一下火车,空气就变得黏糊糊的,软绵绵地贴在我的皮肤上。住进新家以后,有几个月的时间,我几乎一点汗也不会出。我想,也许我的皮肤似乎被堵住了,又或者是我的皮肤比外面的空气更干,所以就只能吸水而不会出水了。

但天气还是很热,不能出汗让我感觉更热了,一种由外而内再由内而外的热。于是我长痘了,满满地一脸,好像还有好几层,红红地盘踞在本来就很大的脸上。而与青春痘一同到来的,还有我的汗水。我似乎比搬家之前流得更多了,每天醒来床单上都是一大片汗渍。

有时候,我会觉得自己说出“我很喜欢流汗”这句话,是个很好玩的事情。人们总是习惯用“喜欢”来表达自己经常会做的事情,好像经常会做的事一定是因为喜欢似的。实际上,我并不喜欢很多我“喜欢”做的事。流汗就是其中一件。

流汗总是会让我尴尬。我不喜欢麻烦别人,而不打扰别人最好的方式,就是把自己隐藏起来,让人看也看不到,或者是去掉自己的特点,把自己变成背景的一部分,让人看到也不会留意。但是流汗,却像是某种无法控制的自我暴露,不仅会让别人一眼看到,握手的时候还会被感觉到,靠近的时候还会被闻到汗水的臭味。更糟糕的是,对流汗的焦虑更加会导致流汗。如果流汗是有等级的话,一开始只是感到头顶微微湿润,接着是额头细小的汗珠与腋下暖暖的感觉,然后是一滴汗从后脑勺流到脖子再流进了后背,再然后鼻子和大腿也开始出汗。而每次对前一个等级的担忧,必然会导致流汗向下一个等级发展。

对了,还有腋下!腋下真的是个非常麻烦的地方,因为这个位置离衣服很近,你通常都不会感觉它在流汗,可一旦你感觉到了,那么一定是为时已晚,衣服已经湿了一大片,走光了似的让人感到尴尬。我想,如果真的可以把湿的地方剪掉,露出肉来,说不定都会好一些。

同意

让我们先从同意开始。

当你手机上的某个app向你询问“是否同意本应用读取你的通讯录”时,你在想什么?

你会不会去尝试判断这个app是否真的需要使用通讯录,你是否想要了解自己的通讯录会被它保存在哪里,并被如何使用?如果你会的话,那么恭喜你,你已经开始留意自己的隐私安全了。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在你思考并点击“同意”的时候,是否也同时可以确认你手机通讯录里上千名的联系人也都同意你将他们的号码告诉那个应用程序呢?如果你不可以,那么你的“同意”也许已经变成了对别人“不同意”的侵害。

隐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打破了传统上那种存在于两方之间的同意机制。在今天这样一个互联的世界里,一个人的隐私无可避免地将会涉及另一个人:除了通讯录,你的相机可能会拍摄到别人的样子、你的麦克风可能会听到别人的声音、你的聊天软件可能保留了别人的消息、你的浏览器可能记录了别人的ip……换句话说,你的隐私并不完全是属于你的,它总是和别人的隐私交织在一起。

你也许并没有权利“同意”。